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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巿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全國光學計量技術委員會已完成《眩光
測量儀校準規范》光學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征求意見稿。為了使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能廣泛適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國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
眩光是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亮度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者降低觀察目標或細節部分的能力的視覺狀態。根據眩光的效應分類,可以分為不舒適眩光和失能眩光。眩光本質是一個光度學和視光學相結合的產物,主要體現為外界的光線變化對人眼造成的生理反應。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長期生活在照明不良好的環境,例如不合適的燈光照度、不均勻的燈光分布、過量眩光等,對于人體健康的危害極其嚴重。因此測量眩光能夠有效預防和避免安全性問題的發生。
目前,靜態光環境眩光測量儀器的測量理論和方法業內研究較多,然而市場上統一眩光值UGR、閾值增量TI和眩光值GR等商用成像式眩光測量儀的性能指標參差不齊。國內外相關標準有GB/Z 26212-2010 / CIE 117 – 1995 《室內照明不舒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CIE 140 - 2019《Road Lighting Calculations, 2nd Edition》、JGJ/T 163 – 2008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和GB 50034 - 201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它們給出了特定用途和行業對此類儀器產品質量和限值的要求,未給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計量校準方法和標準器等具體技術指標和明確的溯源鏈。此類儀器目前主要應用到政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第三方檢測公司以及照明設計規劃部門。為更好的貫徹執行計量法,確保此類儀器測量結果的一致性,滿足這類儀器的量值溯源需求,制定眩光測量儀國家校準規范具有重要意義。
本規范為首次制定。JJF 1071-2010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32-2005 《光學輻射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校準規范制修訂工作的基礎性系列規范。
本規范參考:GB 50034 - 201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T 5700-2008《照明測量方法》;GB/Z 26212-2010 / CIE 117 – 1995 《室內照明不舒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CJJ 45 – 2015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JGJ 153 – 2016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JGJ/T 163 – 2008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CIE 140 - 2019《Road Lighting Calculations, 2nd Edition》等文件編制而成。
依據JJF 1071-2010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述、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A、附錄B、附錄C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1.環境溫度:(23 ± 5)℃;濕度:≤80 %RH。2.實驗室應為光學暗室,且無其他雜散光影響。3.校準現場不應有影響測量的振動干擾。
校準用設備:
校準用測量設備應經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或校準,具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
1.眩光校準裝置。a.亮度范圍:(5~5000)cd/m2;b.亮度相對擴展不確定度:Urel = 3% (k=2);c.眩光源亮度均勻度:≥95 %;d.統一眩光值UGR調整范圍:10~30;e.統一眩光值UGR擴展不確定度:U = 1.0 (k=2);f.閾值增量TI調整范圍:5 %~25 %;g.閾值增量TI擴展不確定度:U = 1.0% (k=2);h.眩光值GR調整范圍:20~60;i.眩光值GR擴展不確定度:U = 2.0 (k=2);
2.輔助調整裝置。三腳架或者調整臺,用于眩光測量儀的安裝和調整。
校準結果表述: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上反映,校準證書校準原始記錄格式見附錄A,校準證書內頁推薦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如“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送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對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境的描述;l) 被校儀器工作的波長范圍;m)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復校間隔時間:
眩光測量儀的復校時間間隔建議為1年。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如果對儀器的檢測數據有懷疑或儀器更換主要部件及修理后應對儀器重新校準。
本規范適用于測量參數為統一眩光值(Unified Glare Rating)、閾值增量(Threshold increment)和眩光值(Glare Rating)等眩光測量儀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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