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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生物質廢物堆肥處理技術的進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我國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廚余垃圾分出數量和品質逐步提高,以及生活
污水處理廠污泥、園林垃圾、農業廢物的資源化利用需求持續增加,生物質廢物堆肥處理的重要性日益顯現。
為維持作物高產,我國長期存在化肥超量使用現象。按有效植物養分計,我國化肥與有機肥施用比例約 3:1;而國內外研究普遍認為該比例為 1:1 的情況下才能長期維持農田的肥力。為促進有機肥使用,維護農田生產力,我國已啟動相關行動,引導和推動有機肥替代化肥。據測算,生物質廢物堆肥遠期需求可達 3億噸/年。同時,全生命周期評價結果顯示堆肥處理技術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于填埋、焚燒,是一種低碳的生物質廢物處理技術。
現有對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的相關規定分散于數十個國家與行業標準,指標也不盡統一。為規范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污染控制,防治資源化利用過程的二次污染,指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急需制定《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堆肥方式處理的生物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和發酵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要求,預處理和發酵過程污染控制要求,環境監測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共 8 章,以及 3 個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33891 綠化用有機基質;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NY/T 525 有機肥料。
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要求:
1.采用堆肥方式進行處理的生物質廢物,宜在源頭進行分類收集。
2.在生物質廢物的貯存、運輸過程中,應根據其類型采取適當的密閉措施,避免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廢物撒落、氣味泄漏和液體滴漏。
3.生物質廢物的貯存裝置應能有效收集裝置內的氣體和瀝濾液。貯存裝置內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脫臭處理;在不影響發酵效果的條件下,可將瀝濾液作為堆肥原料進入發酵裝置處理。
4.生物質廢物卸料場所地面應做防滲處理,無阻水、存水缺陷。
環境監測要求:
1.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所有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及本標準的要求,對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進行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設施所有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可自行進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監測。
2.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臭氣監測采樣應按照 GB/T 16157、HJ 732 規定的方法進行,并符合 HJ/T 397 的要求。
b)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廢水監測采樣應按照 HJ/T 91 規定的方法進行。
c)生物質廢物堆肥的原料和產物的監測采樣應按照 HJ/T 20 的方法進行,測試方法除已有標準規定的外,可參見附錄 A、B、C。
3.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污染物監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臭氣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月 1 次。
b)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廢水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月 1 次。
c)生物質廢物堆肥處理原料和產物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月 1 次。
d)對第 6.6 條中指標的監測,應按照堆肥產物生產量進行,每生產 500 噸采樣檢測 1次,每月生產量不足 500 噸的,應至少每月采樣檢測 1 次。
環境管理要求:
1.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所有者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2.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
3.應對生物質廢物堆肥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質廢物的污染特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環境應急處理等。
4.生物質廢物堆肥設施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狀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原料接收情況、進入發酵裝置情況、設施運行參數和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本標準適用于生物質廢物堆肥處理的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和發酵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生物質廢物堆肥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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