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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熒光光度法》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現向有關單位公開征集意見。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對能源的需求不斷擴大,石油已成為人類最主要的能源之一。在石油的開采、加工和利用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石油及其產品可能會進入土壤環境、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從而引起土壤環境和水體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過量的石油類一旦進入土壤將很難予以排除,將給社會、環境和人類造成嚴重的危害。
石油類是水污染排放標準中常見的污染物控制項目。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海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以及
石油化工、煉焦、煤炭、鋼鐵以及海洋勘探等行業均對石油類的排放有一定的限值要求。
目前,水質石油類使用較為普遍的方法為紅外法、紫外法、氣相色譜法及重量法。重量法適用于重度污染或者含量較高的廢水樣品。氣相色譜法雖然可以給出具體物質的名稱及濃度,但是分析成本較高。紅外法使用的萃取劑穩定性較差,前處理過程較為復雜,靈敏度低,僅適用于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的使用范圍較窄,僅限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類的測定。現行《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分子熒光光度法》(SL366- 2006)中使用范圍僅限于潔凈水體。本標準制定的熒光法靈敏度較高,抗干擾能力較強,使用范圍可拓寬至廢水,可豐富我國現有標準體系。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標準的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樣品的采集要求、樣品的保存及運輸條件、實驗試劑的規格及特殊要求、儀器設備要求、樣品前處理過程研究、分析過程中干擾及消除、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計算表達及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方法原理:在pH≤2的條件下,用正己烷萃取樣品中油類物質,經無水硫酸鈉脫水后,再將萃取液用硅酸鎂吸附除去動植物油類等極性物質,其中石油類物質經激發光源照射,分子產生躍遷,當分子從激發態返回基態的振動能級時,以熒光形式釋放吸收的能量發出熒光。熒光強度在一定濃度范圍內與水中石油類的含量成正比。
儀器和設備:采樣瓶、熒光光度計、比色皿、分液漏斗、量筒、比色管、水平振蕩器、玻璃砂芯漏斗、錐形瓶、容量瓶、一般實驗室常用器皿和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石油類的熒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業廢水中石油類的測定。
當取樣體積為 500 ml,萃取體積為 50 ml,使用10 mm石英比色皿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009 mg/L,測定下限為 0.036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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