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8〕5號)、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
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廣西地方強制性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農村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關系污水處理技術和工藝的選擇,關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成本。標準還直接決定著水環境質量的水平和用水質量的高低,也關系著污水處理行業的發展方向。通過可行性分析,制定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將會大大減少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改善農村水環境狀況,防止環境污染,維護水生態平衡。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規定了農村規模化養殖業污水排放行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從“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三個方面對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進行了規定。我國目前關于農村生活污水排放能夠執行的標準是《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但綜合排放標準對于農村污水排放來說,針對性不夠,執行起來問題較多。因此,從嚴格意義來說,2011 年以前,我國還沒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江蘇、廣東、湖北等省市出臺了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實用技術指南,浙江、陜西、山西、福建、北京等省份則制定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相關標準。
目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大部分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是由于村鎮地區的污水處理技術、運行管理水平及監測手段等都嚴重落后于城鎮地區,造成了很多污水處理設施達不到預期處理效果、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排水特征和排水去向,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污水處理標準將極大地促進標準導向的治理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對規范整個行業技術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推進農村污水處理工作順利開展的必由之路。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加強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838 地表水質量標準;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828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一般要求:1.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在污水收集時,宜雨污分離。2.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 18921規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廣西壯族自治區相應尾水利用水質標準。特定回用情形且無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回用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選擇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并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3.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具備條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 31962規定。4.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5.規模為500 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執行GB 18918規定。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1.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當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或氧化塘)的,可將人工濕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為該設施出水進行考核。2.規模>5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處理規模≤5 m3/d的處理設施暫不要求設置永久性排放口標志;特殊情況的監管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規定。3.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 91有關規定進行,其中規模為100-500 m3/d(不含)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0-100 m3/d(不含)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1次。4.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2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的水質控制要求、監測、分析方法和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