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假如排污管不是通到排污箱內或排污井內,并且沒有保護設備,則必須在確定知道靠近排污管端處沒有人時才可進行排污,以免發生不幸事故。⑷排污時具體操作如下:每臺鍋爐的筒殼和兩集箱上都串裝有二只排污閥,排污時首先將只(離筒殼和集箱近的一只)全開,然后微開第二只排污閥(離鍋筒和集箱遠的一只)以便預熱排污管道,待管道預熱后再緩緩開大第二只排污閥。如此操作的目的,是用第二只控制排污,以保持只的嚴密性。當第二只滲漏時,可及時檢修或掉換。排污時如發現排污管道內有沖擊聲,即應將第二只排污閥關小直至沖擊聲消失為止,然后再緩緩開大,排污不宜連續長時間進行,以免影響水循環,關時先關第二只,后關只。 c.進行給水和排污,降低鍋內溫度,如進行排污應開大連續排污;d.檢查鍋爐超壓原因和本體有無損壞后,再決定停爐或恢復運行。⑵蒸汽鍋爐缺水事故①蒸汽鍋爐缺水事故會出現下列現象:a.水位計指示低于低安全水位;b.水位報警器鳴叫,低水位信號燈亮;c.給水流量不正常地小于蒸汽流量(爐管爆時則相反)。②蒸汽鍋爐缺水的處理措施如下: ⑵超壓試驗壓力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年版)第207條規定。⑶水壓試驗步驟:①水壓試驗時,周圍空氣不得低于5℃,否則須有防凍措施。進水溫度應保持在20~30℃左右,溫度過低易使鍋爐外壁有露水,與發生滲水等不嚴密情況會混淆不清,增加檢查困難。溫度過高則易引起不均勻的脹縮而使張口松馳,且外表溫度太高能使水滴蒸發使滲漏不易發現。
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10t,安全閥的整定值一經設定,2內部有積炭
⑧爐排卡住可能有下列原因引起:a、爐排左右兩邊調節螺母緊松相差很多,使爐排嚴重跑偏。b、爐排在鏈輪軸處拱起,與側密封角鋼卡住。c、由于鐵的物件,爐排片的碎塊,沉頭螺釘松脫把爐排片卡住。d、大塊結焦而增加的阻力。⑨爐排片之間的松緊程度:一般穿好后,左右兩側各有間隙總和約10毫米,過緊會造成爐排拱起,容易卡住。對于已裝好的爐排可在冷態下收緊調節螺母,使爐排不會在鏈輪處拱起。如仍有拱起現象,可沿縱向抽掉一列爐排或將兩側邊鏈輪適當外移,然后再收緊調節螺母,張緊程度以不拱起為止。不宜過緊。在熱態運行時如有拱起現象,仍可收緊調節螺母,張緊鏈條爐排,以除拱起現象為止。收緊和放松時左右側距離必須相等,使松緊一致,除跑偏。
2、鍋爐運行2~3星期,應進行檢查一次:①從鍋爐后面上部二只清灰孔清除后拱上部積灰。②檢查前拱中拱是否斷裂損壞。③打開前煙箱及后部檢查孔,煙管內如有積灰應予清除。如無積灰,以后可延長開啟時間,一個月打開一次,若仍無積灰,可延長到2~3個月開啟一次。與此同時檢查煙箱是否關閉嚴密,脹管端有無滲漏,特別應檢查后管板上脹管端是否滲漏,如有滲漏應及時修理,至不漏為止。
e.給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f.嚴重滿水時,蒸汽管道內發生水擊,法蘭處冒氣。②蒸汽鍋爐滿水時的處理措施如下:a.當鍋爐汽壓及水壓正常,而鍋筒水位超過正常水位上*,應采取下列措施:ⅰ.驗證低位水位計的指示正確性(如對其有懷疑時,應與鍋筒水位計對照,必要時還應沖洗水位計);ⅱ.若因給水自動調整器失靈的影響而水位升高時,應手動關小調整閥,減少給水;如用調整閥不能控制給水時,則應關小給水閥或其他能控制給水的閥門。
銀晨鍋爐
排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⑴如兩臺或兩臺以上鍋爐使用同一排污管,而排污管上又無逆止閥門,排污時應注意:①禁止兩臺鍋爐同時排污。②如另一臺鍋爐正在檢修,則排污前必須將檢修中的鍋爐與排污管路隔斷分開。⑵排污應在低負荷時,高水位時進行,在排污時應密切注決爐內水位,每次排污以降低鍋爐水位25~50毫米范圍為宜。
⑺安全閥注意安全閥動作是否正常,為了防止安全閥盤和閥粘住,應定期拉動安全閥提升手柄,作排汽試驗,每隔2~4星期升高汽壓一次,作排汽試驗以校驗安全閥作用。⑻排污閥:定期排污(參看(六)排污)。⑼正常操作:①爐膛內正常的燃燒工況應是:火床平整,火焰密而均勻呈亮黃色,沒有穿冷風的火口,燃燼段整齊一致,從煙囪看出的煙呈淡色或白色,爐膛負壓保持在2~3毫米水柱。
④鍋爐的主要零件上(鍋筒、集箱)發現裂紋或者主汽管、水冷壁管發生爆管。⑤爐墻嚴重損壞,或威脅操作人員人身安全。緊急停爐應防止事故擴大,具體步驟如下:a.先停止鼓風,后停止引風;b.停止螺旋給料機,并打開點火門,清除爐排頭部堆積的燃料。c.以快的速度使爐排轉動,把爐膛內的灰渣及剩余燃料通過出渣口全部除掉(未燒燼的菌渣可以回用)后停止爐排運轉。
e.給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f.嚴重滿水時,蒸汽管道內發生水擊,法蘭處冒氣。②蒸汽鍋爐滿水時的處理措施如下:a.當鍋爐汽壓及水壓正常,而鍋筒水位超過正常水位上*,應采取下列措施:ⅰ.驗證低位水位計的指示正確性(如對其有懷疑時,應與鍋筒水位計對照,必要時還應沖洗水位計);ⅱ.若因給水自動調整器失靈的影響而水位升高時,應手動關小調整閥,減少給水;如用調整閥不能控制給水時,則應關小給水閥或其他能控制給水的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