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為,環境污染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向環境排入了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使環境化學、物理、生物等性質發生變異,從而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破壞了生態平衡或者對人類的健康與福利造成損害的現象。在日本,環境運染稱為"公害",是指以事業活動及其他人為活動為原因,以大氣、水、安靜穩定等自然環境遭到破壞乃至污染作為其結果,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財產及其他生活環境發生損害。®我國環境立法只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造成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物質和因素,并沒有對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做出明確規定。由于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并且公眾不可能對處于公共狀態的環境要素主張權利,因此即使出現生態環境破壞現象,只要不導致人們健康'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具體的損害,人們一般不會將污染造成的環境價值損害作為一種財產損失來看待。這一點是人們容易寬容污染者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也往往導致在立法和中,立法者忽視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以是否給人類造成具體的損害為環境污染的標準,而將單純對生態系統造成損害或重大威脅的污染活動置之度外。因此,在環境立法、司法和過程中,我們要將給生態環境造成負擔的行為及其責任者納入控制范圍。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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