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防原則可以被認為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在缺乏科學上的確定性時,由污染者對他采取的一切措施進行證明,以避免環境損害。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因為相對于處于不確定性風險的人類和生態環境來說,風險活動的責任者在證明能力等方面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可能給人類或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轉性損害的風險活動的責任者,要證明其風險活動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可能的因果關系,否則就要避免或者減少風險活動,國家也有權力基于公共利益對風險活動進行控制。變暖的成因及影響具有高度的科技復雜性,目前尚不可能在科學上得到充分的證明。責任者如果以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為借口,不對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加以控制,將來如果產生重大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則是對生態環境和后代人不負責任的行為。為了避免先汚染后治理的錯誤發展路徑,我們在初步確認人類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導致變暖的主要原因后,必須做出無侮選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除非溫室氣體排放主體證明溫室氣體排放與變暖無關,否則必須接受對其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限制。 風險預防措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風險預防措施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生態環境或人類健康與福利帶來重大的或者不可逆轉性損害;另一方面風險預防措施會給經濟和社會設定負擔和限制,從而影晌或者阻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決策者在確定是否采用風險預防原則之前,要充分考慮風瞼預防措施所帶來的收益和不利影響(成本)。只有當采取風險預防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時,方可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當然,這里所說的收益并不僅僅是經濟收益,更應當包括生態效益。并且,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時,我們要利用經濟和技術上可行的社會可接受的措施,盡量減少風險預防措施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限制和不利影響。另外,風險閥值可以作為成本效益分析的有效工具。風險閥值就是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臨界線,如果風險在臨界線以上則適用于采取風險預防措施,臨界線以下則適用于不作為。風險閥值的確定,通常以生態閥值為依據。一旦經濟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超過了生態閥值,就會給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一般來說,這種破壞具有不可逆性或者即便可以恢復,其成本也會大大高于收益。因此,如果經濟活動的風險超過了生態閥值,則應當采取風險預防措施。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體現了成本效益分析的要求:"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 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瞼的人類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并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揞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的費用獲得效益"依據以上規定,人類應當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在生態閥值以內,即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并且應當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采用控制成本實現變暖的減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