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防原則對經濟活動者施加了某種限制,使他們避免某些有風險的活動。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只會増加生產成本和機會成本,可能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并產生嚴重的問題。因此,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需要謹慎,并且在適用過程中要將風險評估作為其重要的決策依據。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對損害后果類型以及不確定性程度的科學評價。
損害后果的類型是根據風險活動所導致的損害性質或程度對損害后果進行的分類。根據損害程度可以分為輕微損害、中等損害和重大損害。
裉據損害性質可以分為可逆轉性損害和不可逆轉性損害。可逆轉性損害是指損害發生后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和挽回的損害,盡管很多時候補救的成本要比損害行為產生的收益要高出許多倍。不可逆性損害是指損害一旦發生,不管花費多少成本都無法補救和挽回的損害,如物種的滅絕。鑒于風險預防措施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及其不確定性,因此綜合考各方面因素各個國家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范圍基本一致,即僅適用于避免或減輕重大的或者不可逆轉性的損害風險。人類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如果不加控制,其引起的變暖會導致氣候系統異常,并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健康與福利產生重大的和不可逆轉的損害。
不確定性程度是風險預防原則適用的重要標準。對不確定性程度的評價,主要包括對損害發生的緊迫性程度以及環境風瞼與損害之間
因果關系的蓋然性大小的分析評價。其一,損害發生的緊迫性是指環境風險導致的損害迫在眉睫、即將發生,也就是說,生態環境人類健康與福利已經處于現實的威脅之中。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特征,眼前并不使生態環境當代人的健康與福利陷入現實威脅的風險,很可能對于后代人產生危害,并且此種危害可能長期或永遠無法再度恢復,因此,風險預防原則中的"風險"在時間及空間上為遙遠的危險,不要求具有緊迫性。變暖的一系列損害后果雖然并不明顯或者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并沒有出現損害后果,甚至變暖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產生了有利的后果,但是變暖對整個人類和生態環境的重大和不可逆轉性損害會發生在可想象和可預見的將來。我們不能因為眼前不存在嚴重損害,而對溫室氣體排放不作為,從而置后代人和生態環境的利益于不顧。其二,環境風險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是指環境風險導致損害的可能性大小。由于環境風險具有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為了預防生態環境人類遭受重大的或者不可逆轉性損害,風險預防原則要求環境風瞼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蓋然性不必如具體危險出現般嚴格,甚至僅僅滿足沒有經過科學證實的危險嫌疑就可以。也就是說,只要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是可預期或可想象的即可,而無須對該可能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證明。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中,對風險預防原則中的因果關系蓋然性也做了類似規定,如1987年國際北海大會通過的《北海宣言》有如下規定:"為防止北海遭受危險物質可能造成的損害,預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采取行動控制這種物質的投放,甚至在清楚的科學證據證實因果關系之前,雖然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因果關系的表述,但是鑒于氣候變化影響的重大和不可逆轉性,因此,我們應當降低氣候變化因果關系的蓋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