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了應對生活垃圾產生量激增、人們對于生活質量的要求提高等情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越發豐富、設施也越發齊備。現階段,我國主要采取政府特許經營模式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為進行管理,取得垃圾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有資格進行生活垃圾處理活動,并通過與政府簽訂委托服務協議進行監管。與垃圾處理體系相對完備不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管理力度明顯不足,相關的規范體系和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空白,有關監管部門對自身的職責和具體監管措施也不夠明確[1]。
2.1 管理依據及力度不足
管理依據是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運營管理的基礎。目前,我國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管理僅具有基本方向和籠統規范,管理職責和權限不清晰、相關法規和指引不明確,造成監管力度不足、運營管理措施可操作性不強。
2.2 運營管理資金不足
由于現階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機構、體系、職責等尚未明確,門難以為預算提供合理依據和基礎,導致財政經費下發不足或不及時,一方面影響了發電廠運營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另一方面也導致運營管理效率長期無法提升。
2.3 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專業性不足
現階段實踐中,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監管效果尚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和科學的效果評價標準。具體而言,對于監管人員,不能有效保證其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不能激發其工作動力和工作效率;對于監管機構,不能客觀評價其監管效果,無法保證長遠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