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3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主要帶隊對涉氣重點管控清單企業進行抽查,利用走航車在大氣站點周邊巡查時發現紹興市某涂裝有限公司廠界周邊異味明顯。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化妝品包裝配件加工,生產工藝為上架、除塵、噴涂等工序,主要污染物為VOCs。隨后,對該企業進行相關排氣筒有組織和廠界無組織廢氣采樣,經VOCs測試儀采樣監測有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濃度為89.1mg/m3,超過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限值。
▲來源:紹興生態環境
2023年9月23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主要帶隊對涉氣重點管控清單企業進行抽查,利用走航車在大氣站點周邊巡查時發現紹興市某涂裝有限公司廠界周邊異味明顯。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化妝品包裝配件加工,生產工藝為上架、除塵、噴涂等工序,主要污染物為VOCs。隨后,對該企業進行相關排氣筒有組織和廠界無組織廢氣采樣,經VOCs測試儀采樣監測有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濃度為89.1mg/m3,超過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限值。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已進行查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典型意義
1、該案件是亞運期間,利用走航車在大氣站點高值點周邊巡查發現,對此人員可在大氣站點附近對相關指標較高的企業進行重點檢查,以此來斷定是否是由相關工業企業排放所導致,從而精準定位。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對紹興其他工業企業在亞運期間環境質量保障樹立了一定的正面警示意義。
2、通過繼續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環境,能進一步排除環境污染風險隱患,提升監管水平,實現環境公平、規范、有效,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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