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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廣東發布一則互動交流內容,題為“在線監測數據是否可以作為行政依據"。相信也是不少VOCs在線監測裝備企業用戶、做VOCs在線設備、VOCs治理企業想問的問題,這則回復則回復了大家的疑慮。回復的結果其實涵蓋了VOCs在線監測數據可否作為依據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
問:
1.自動監測數據是否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督的依據?
2.如可,具體依據什么法律法規規章?應以小時值、日均值還是什么數據核定超標倍數?煩請答復!
答:
您好!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檢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檢測)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檢測)數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VOCs在線監測簡介)
來源:廣東,VOCs減排工作站再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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