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瑞儀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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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928發布時間:2018-4-23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對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污染控制提供規范性技術支撐,我廳組織開展了《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技術指南》地方標準編制工作。
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有關材料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8年4月30日前反饋我廳。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廳(http://www.hebhb.gov.cn/)“科技標準”欄目“意見征集”板塊檢索查閱。
聯 系 人: 省*科技處 李紅彥
電 話: (兼傳真)
通信地址: 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06號
郵 編: 050051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3、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4月13日
附: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可持續發展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完善相應的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和管理體系,指導該行業選擇適宜的污染控制技術路線,有序開展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VOCs及惡臭污染控制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可作為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VOCs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工程設計、工程驗收以及運營管理等環節的技術依據,是供各級*門、規劃和設計單位以及用戶使用的指導性技術文件。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北科技大學、河北莫蘭斯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郭斌、任愛玲、杜昭、陳平、韓靜、趙文霞、王欣、段二紅、韓志杰、鄭小寧、張軒、王琦、張東隅。
1總則
本標準適用于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在原材料儲存、生產過程、污水處理和其他環保設施點源及面源所產生的VOCs及惡臭氣體污染控制。
污染控制應以保障人體健康、防止大氣環境污染為宗旨,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污染控制應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為原則。預防是指以改進工藝技術、更新設備、防止泄漏及其他清潔生產為主的工藝技術,減少VOCs及惡臭氣體排放的預防性措施,防治是指以末端污染物控制與治理為主的工藝技術。
污染控制應考慮企業的生產工藝及廢氣排污節點,盡可能從源頭避免和減少VOCs及惡臭氣體的產生。建立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VOCs與惡臭氣體污染控制技術評估體系,*可行處理技術,達到清潔生產、節能降耗的目的,盡可能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為環境管理部門、制藥企業以及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和決策參考。
污染控制應遵循清潔生產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源頭控污,加強精細化管理,提倡廢氣分類收集、分質處理,采用*、成熟的污染防治技術,減少廢氣排放,防范環境風險。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適用于本文件。
壓力管道設計標準 2010
壓力管道規范 2006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051 煙囪設計規范
HJ 858.1—201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原料藥制造
3 排放源污染特征
生物和化學制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氣體涉及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有組織廢氣包括發酵廢氣、工藝有機廢氣、廢水處理站廢氣、罐區廢氣、工藝含塵廢氣、工藝酸堿廢氣、危廢暫存廢氣、沼氣等。無組織排放節點主要包括原輔材料儲存、生產過程動靜密封點(閥門、法蘭、泵、罐口、接口等)、敞口容器、固廢儲存、廢水處理及含VOCs物料的輸送、儲存、投加、轉移、卸放、反應、攪拌混合、分離精制、真空、包裝等。
原料藥制造投入的原輔料的種類數量多,其中一些屬于危險化學品,投入的物料產成品轉化率低,造成污染物種類多、生物毒性大的特點。排放的主要氣態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類、甲醛、乙醛、甲醇、苯胺類、氯苯類、硝基苯類、氯乙烯、SO2、NOX、HCl、H2S、NH3)等。原料藥制造由于產成品轉化率低,造成了污染物排放量大。
發酵類藥物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發酵廢氣、含溶劑廢氣、含塵廢氣、酸堿廢氣及廢水處理裝置產生的惡臭氣體。發酵廢氣氣量大,一般每個300m3發酵罐的排氣量在3000~5000m3/h,通常每個企業的發酵罐數量在10個以上,主要成分為空氣和二氧化碳,同時含有少量培養基物質以及發酵后期細菌開始產生抗生素時菌絲的氣味,如直接排放,對廠區周邊大氣環境質量影響較大。有機廢氣主要產生于發酵、分離、提取等生產工序。廢水處理裝置產生惡臭氣體。
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主要廢氣排放源包括四部分:蒸餾、蒸發濃縮工段產生的含VOCs不凝氣,合成反應、分離提取過程產生的有機溶劑廢氣;使用鹽酸、氨水調節pH值產生的酸堿廢氣;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塵;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有*、溶劑(丁酯、丁醇、二氯甲烷、異丙醇、丙酮、乙腈、乙醇等)、NH3等。
生物藥生產過程采用的原材料、工藝、污染排污特征不同。生物制藥產生的VOCs主要來自溶劑的使用,如瓶子洗滌、溶劑提取、多肽合成儀等的排風以及研發、檢驗等排氣。
4 VOCs與惡臭氣體的減量
①應通過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員工的認知水平和參與積極性,提高對制藥行業VOCs及惡臭氣體性質及危害的認識。
②將VOCs及惡臭氣體的控制、處理和回收利用技術納入企業規劃范疇,實現VOCs及惡臭氣體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建立具有制藥行業特色VOCs及惡臭氣體管理模式。
③鼓勵企業按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原材料替代、生產工藝革新,逐步淘汰高耗低效的生產工藝,降低生產成本,保障廠區工作人員健康的工作環境,減少制藥行業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④VOCs及惡臭氣體處置是制藥行業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VOCs及惡臭氣體的種類及特性,選擇經濟可行的適宜的處理工藝。
⑤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廢水處理設施和VOCs排放特征,制定適合該行業VOCs及惡臭氣體的收集模式。對VOCs及惡臭氣體的治理首先應遵循有利于清潔生產和資源再生利用的原則,對生產過程的中/高濃度VOCs的廢氣,鼓勵其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使用。
5 VOCs與惡臭氣體的收集
①加快建設制藥行業VOCs及惡臭氣體收集和分類處理體系,推進制藥行業VOCs及惡臭氣體的管理工作。
②應實現臭氣源密閉,將其變為有組織的排放源;建筑物內惡臭污染源(加料口、卸料口、離心分離、中間儲罐/池等),采用全空間或局部空間有組織強制通風的收集系統;對敞開式惡臭污染源(污水治理設施的調節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濃縮池等),則需采取覆蓋方式進行密閉收集;生產車間應有排風集氣凈化裝置,避免敞開式無組織排放。
③收集系統在設計時,對高濃度VOCs區域應考慮防爆裝置,并符合《壓力管道設計標準》(2010)、《壓力管道規范》(2006)。根據惡臭氣體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構筑物種類和池型設置密閉系統抽風口和補風口,并配備風閥進行控制。
④溶劑儲罐可設置內浮頂罐防止無組織排放,在儲罐呼吸口設置呼吸氣收集處理裝置,根據有機物沸點選擇頂罐,物料可采用雙管式輸送。
⑤采用專門設計制造的收集系統應該是技術經濟合理的密閉方式,具有耐腐、抗候、輕便、可拆卸、氣密性好等綜合特性,同時考慮具備阻燃和抗靜電等性能,考慮設備的運行、維護需要,并設置觀察口、呼吸閥等設施。
6 VOCs與惡臭氣體的處理
應結合制藥行業的生產原料、工藝技術、生產過程產生的VOCs及惡臭氣體種類與濃度等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VOCs及惡臭氣體處理技術路線,并應滿足工藝合理、規模適度、技術可行、安全可靠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應依法對新建制藥行業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VOCs及惡臭氣體無害化處理后的排放及資源回收的物質的再次利用必須符合企業的標準。
應保障VOCs及惡臭氣體處理設施運行水平,確保處理后氣體達標排放。運行單位應編制生產作業規程及運行管理手冊并嚴格執行,按要求進行環境監測。
加強設施運行監管,在連續大氣量有組織污染物排放口安裝VOC在線監測裝置,監測因子應與企業特征污染物相關。
有機溶劑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離子液吸收等工藝進行回收,不能回收的應采用燃燒法等進行處理。發酵尾氣宜采取除臭措施進行處理。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車間應設置除臭設施。
6.1 吸收法
①該技術利用吸收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與有害物質的性質相似相容和化學反應的原理,使用水或化學溶劑進行吸收,使廢氣得到凈化。
②吸收法的技術zui為成熟,凈化效率較高,控制條件嚴格,消耗吸收劑,動力消耗大,易產生二次污染;可選擇單級或多級串聯操作。
③吸收法適用于治理大氣量、高中濃度的VOCs及惡臭氣體的廢氣凈化,設備應選擇氣液接觸充分、設備阻力小、耐腐蝕、操作容易、凈化效率高的吸收設備,該技術凈化效率大于90%;經濟的洗滌吸收劑用量為物料衡算得出的zui小L/G的1.25~2.00倍,酸堿吸收凈化系統應配有自動加堿/酸調節裝置。
6.2吸附法
①吸附法去除VOCs的原理是利用比表面積非常大的粒狀活性炭、炭纖維、沸石、分子篩等吸附劑的多孔結構,將VOCs分子截留,當廢氣通過吸附床時,VOCs就被吸附在孔內,使氣體得到凈化。吸附法分為固定床吸附法、流動床吸附法和轉輪濃縮吸附法。
②固定床吸附法技術操作簡單,設備建設費用低,凈化效率隨時間而衰減,吸附劑價格稍高,根據實際情況應制定再生或更換周期并考慮二次污染和廢棄物的再處置問題。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③該技術對待處理的氣體要求有較低的溫度和含塵量,進入吸附裝置的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廢氣溫度低于40℃。適用于氣量范圍廣、低濃度的惡臭氣體處理。吸附劑與其吸附的VOCs可以通過高溫水蒸氣、熱氣流吹掃或降壓等方法進行分離,某些有價值的VOCs得以回收,溶劑也可以返回吸收工藝中循環使用;該技術對臭氣濃度的平均去除率達90%。
6.3燃燒法
①該技術是在高溫下,把VOCs氧化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
②該技術設備易腐蝕,操作較困難,容易造成大氣的二次污染;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不能滿足燃燒所維持的溫度,需要投加其它燃料,造成運行燃料費用很高;主要用于處理無回收價值或有一定的毒性的氣體。
③適用于高濃度、小氣量的可燃性惡臭氣體的處理,凈化VOCs效率一般在90%以上;熱回收部分的設計尤為重要,管式熱交換器的熱回收率約為60%,蓄熱式熱交換器的熱回收率可達80%~95%;一般空氣過量系數取理論量的1.2~1.3倍。進入催化燃燒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濃度應低于10mg/m3,廢氣溫度應低于400℃,而且廢氣中不得含有引起催化劑中毒的物質。催化燃燒裝置中,催化劑的工作溫度應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時間高溫沖擊,設計工況下催化劑使用壽命應大于8500h。設計工況下蓄熱式催化燃燒裝置中蓄熱體的使用壽命應大于24000h。催化燃燒裝置的設計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應高于40000h-1,壓力損失應低于2kPa。
6.4冷凝法
①冷凝法是將VOCs及惡臭氣體冷卻或深冷,使其中的惡臭氣體成分冷凝成液體或固體而與其相分離,從而得到回收;通常選用冷鹽水或CFC作為冷卻劑進行逐級冷凝。
②冷凝劑的選用,根據有機溶劑要求的zui低溫度。該方法通常需要與其它方法(如吸附、吸收等) 聯合使用以提高其凈化效率,一般用于溶劑回收、VOCs和惡臭氣體凈化的一級處理。
③該技術適用于高沸點和高濃度有機物的回收,特別適用于處理廢氣體積分數在10-2以上的有機蒸汽,效率可達95%以上;采用鹽水(冷卻溫度為4.4~-34.0℃)或CFC(冷卻溫度為-34.4~-68.0℃)作冷卻劑較為合適。
6.5生物法
①生物法處理是利用生物菌或環境微生物在新陳代謝過程中將VOCs與異味物質轉化為細胞質固相物質或代謝產物,生物法處理處理工藝需要有良好的生物生長環境和存活條件,常見技術有生物過濾法、生物滴濾法、生物洗滌法。
②該技術可在常溫常壓下操作,可處理復雜組分的氣體,無二次污染,但對處理的氣體要求高,生物脫臭方法不需要再生過程和高溫處理,并可達到無害化,投資及運行費用低。
③該技術適用于處理水溶性的、可生物降解的低濃度臭氣,適用于處理易降解、低濃度的VOCs,但處理效率較低,一般在60~85%,運行過程中需嚴格控制酸堿度、營養物質投放、污染負荷等指標。
6.6等離子法
①等離子體降解是利用高能電子、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和廢氣中的VOCs污染物作用,使污染物分子在極短的時間內發生分解,并發生后續的各種反應以達到降解污染物的目的,有輝光放電、電暈法、流光放電法、沿面放電法等方法。
②該技術運行簡單,處理VOCs時流程短、效率高、適應范圍廣,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耗電量較高。
③該技術適用于低濃度、小氣量廢氣,不適用于易燃易爆或濃度接近爆炸限的VOCs氣體;可促使一些在通常條件下不易進行的化學反應得以進行,去除惡臭氣體效率可達95%~99%。
6.7 化學氧化法
①化學氧化法是氧化劑通過失去電子對目標物進行氧化的方法。
②該技術優點是反應條件溫和且容易控制,操作方便;選擇性高。缺點是氧化劑價格貴,有的對環境存在污染;多為間歇生產,生產能力低。
6.8組合技術
正確地選擇和組合現有的處理技術,有效地、經濟地從VOCs廢氣中回收有機溶劑,提高處理效率,減少其對環境的污染。組合技術可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原料藥制造》HJ 858.1—2017中的廢氣治理可行技術,見表1。
7監測、排放、控制和監管要求
7.1監測
7.1.1 關于制藥行業常規監測因子和選擇性監測因子的規定
監測因子包括常規監測因子和選擇性監測因子,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氨、硫化氫為常規監測因子;選擇性監測因子指標可根據《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所列的9種臭氣污染物進行監測。
7.1.2 關于廠區和廠界臭氣污染物監測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通過結合平面布置圖對工藝流程進行分析,確定可能存在的各個排放源,應對所有的排放源進行監測。有組織源應進行逐個排放源的監測,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相關要求執行。對無組織排放可統一進行廠界監測,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的要求執行。
7.2排放
①惡臭污染物排放前應進行影響估算或進行惡臭污染物排放影響預測,廠區周邊存在敏感目標時,應進行惡臭氣體大氣防護距離計算。
②采用高空排放時,應設置避雷設施,室外采用金屬外殼的排放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③產生VOCs和惡臭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
④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 50051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7.3控制
①臭氣處理裝置宜采用集中監視、分散控制的自動控制系統。
②風機宜采用變頻器調節氣量。
③采用成套設備時,設備的控制宜與系統控制相結合。
④對工藝中使用的溶劑應設置回收系統。
⑤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方法對廢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鑒別。
⑥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要求。
VOCs流經下列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對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與控制:
a)泵;
b)壓縮機;
c)閥門;
d)開口閥或開口管線;
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f)泄壓設備;
g)取樣連接系統;
h)其他密封設備。
出現以下情況,則認定發生了泄漏:
a)泵、壓縮機、攪拌機的軸封等動密封點,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
b)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靜密封點,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500µmol/mol;
c)密封點滴漏超過3滴/分鐘。
企業應按下列頻次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動靜密封點進行VOCs泄漏檢測:
a)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應每日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現滴液跡象;
b)對泵、壓縮機、攪拌機的軸封等動密封點每季度檢測一次;連續兩個季度動密封點檢測泄漏率低于0.2%,可延長至每半年檢測一次。若zui近一次檢測的泄漏率高于0.2%,則恢復每季度檢測一次;
c)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靜密封點每半年檢測一次;連續一年靜密封點檢測泄漏率低于0.05%,可延長至每年檢測一次。若zui近一次檢測的泄漏率高于0.05%,則恢復每半年檢測一次;
d)對于泄壓設備,在非泄壓狀態下檢測。泄壓設備泄壓后,應在泄壓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對泄壓設備進行檢測;
e)初次開工以及檢維修后開始運轉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應在啟用后30日內對其進行*次檢測。
設備與管線組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免于泄漏檢測:
a)正常工作狀態,系統處于負壓狀態(壓力低于環境大氣壓5 kPa);
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電磁泵、波紋管泵、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層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波紋管式閥、隔膜閥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閥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減壓閥;
d)采用磁力壓縮機、屏蔽電機驅動的壓縮機、雙重密封的壓縮機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壓縮機;
e)采用磁力攪拌器、屏蔽電機驅動的攪拌器、雙重密封的攪拌器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攪拌器;
f)配備密封失效檢測和報警系統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等原因無法測量或處于不安全區域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h)僅在開停工、故障、應急響應或臨時投用期間接觸涉VOCs物料的設備,且一年接觸時間不超過15日;
i)安裝有廢氣收集系統,可捕集、輸送泄漏的VOCs至處理設施;
j)采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措施。
當發生泄漏時,對泄漏源應予以標識并及時維修。維修不得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的5日內。修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擰緊填料螺栓或螺母、加注潤滑油、確保在設計壓力和溫度下密封沖洗正常運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可納入延遲修復范圍,修復不得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15日內。企業應將延遲修復方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于下次停車檢修期間完成修復。
a)裝置停車條件下才能修復;
b)立即維修存在安全風險;
c)泄漏源立即維修產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遲修復的排放量。
7.4 處理設施運行監管要求
①操作人員對密閉臭氣系統進行檢修維護時,必須*行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測定安全后才能進入,并佩戴防毒面具。
②應對臭氣處理系統的臭氣流量、臭氣濃度和主要惡臭物質濃度進行定期監測。
③定期檢查洗滌系統動力設備的壓力、振動、噪聲、密封等情況,定期檢查和記錄動力設備系統運行狀況,并定期進行維護。
④定期檢查生產設備及臭氣處理系統閥門的嚴密性,嚴防泄漏。
⑤收集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時檢查集氣罩、集氣管道和輸氣管道的密閉狀況,雨、雪、大風天氣,應加強對輸氣管線和集氣罩的檢查,集氣罩的積雪應及時清除;
(2)應及時排除集氣輸送管道內的冷凝水;
(3)打開集氣罩上的觀察窗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并注意安全。
⑥洗滌法處理裝置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檢查洗滌液的流量、溫度、洗滌液pH值等參數;
(2)洗滌系統出現結垢、堵塞、短流等情況時,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解決措施;
(3)洗滌系統長時間停機時,對處理設備進行清洗,保障系統通風。
⑦生物法除臭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生物過濾和生物滴濾系統的填料層壓降進行定期監測。當填料層壓降異常升高時,應分析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
(2)應定期監測系統的pH、COD值,并根據滲出液水質變化調整噴淋系統運行條件;
(3)應定期檢查填料層板結、壓實、破碎等情況,并及時處理、補充或更換填料;
(4)應根據所處理氣體的溫度和濕度、填料持水性能和系統惡臭物質去除效果變化確定噴淋頻率和噴淋量;
(5)生物除臭系統宜連續運行,如不需連續運行,可定期通氣并噴淋,防止填料層產生厭氧區或干燥板結;
(6)應定期檢查噴頭堵塞情況,并及時清潔或更換堵塞的噴頭。
⑧活性炭吸附除臭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活性炭除臭系統的壓降及時更換活性炭,防止因活性炭的粉化堆積產生堵塞;
(2)廢棄的活性炭應裝入的容器內,予以封閉,并送交專業部門進行集中處理。
國瑞儀器生產多種氣體檢測儀:氣體檢測儀、VOC檢測儀、SF6檢測儀、甲醛檢測儀、氣體報警器、臭氧檢測儀,是瑞士蒙巴波傳感器中國核心代理商,竭誠與您共創美好健康宜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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