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由省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于2013年9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扣湟水水質改善和流域水環境保護,在2005年修訂的基礎上,吸收上位法的規定以及近年來流域水污染紫外線消毒器等防治工作的經驗,對原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規范。新修訂《條例》共五章五十七條,其中涉及的一些新規定新要求,需要沿湟各地及相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引起重視。做好其宣傳貫徹工作,對依法推進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意義重大。新修訂《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細化了責任考核。原《條例》自1992年12月11日頒布實施,雖經1998年、2005年兩次修訂,一直未對湟水流域的地域范圍作出規定,給具體執行帶來不便。這次新修訂《條例》第二條,明確了湟水流域地域范圍,規定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區域包括海北州海晏縣,西寧市城東、城中、城西、城北及大通、湟中、湟源縣,海東市樂都區及平安、互助、民和縣。同時,《條例》在第六條規定,省政府應當將紫外線消毒器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達標情況納入水環境保護目標,對流域市(州)、縣(區)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評價的內容。這一規定使湟水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更明確具體,也增強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是提高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明晰了總量控制措施。通過近年來的紫外線消毒器等的治理,湟水河水質有了明顯改善,但由于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較低,污染反彈時有發生。湟水流域屬《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國家重點流域,考慮到未來一段時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污染物產生量仍將增加的實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流域內城鎮污水紫外線消毒器等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執行,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其一級標準、沒有的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為減輕污染負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省政府應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流域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制定轄區段總量控制計劃,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三是增加了環境監理和區域限批規定。為加強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環境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擴紫外線消毒器等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評批復文件要求開展環境監理,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納入了法治化管理范疇。同時,為促進地方落實水質達標和總量控制要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標準以及超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流域市(州)級以上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受理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已經受理的暫停審批,第十六條對區域限批的解除作出了規定。
四是明確了水環境監測和飲用水源地保護方面的規定。為依法規范和完善流域水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增加了水環境監測及安全預警內容。第二十二條規定,流域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本轄區段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監測制度,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數據庫和水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同時規定經市(州)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確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條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流域各級政府應當建設完善的保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各級*、交通、安監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加大對無法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通行車輛的監督管理,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對飲用水水源造成的安全隱患。
五是明確了污染源頭控制和集中治理要求。為加強和規范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印染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等建設項目的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湟水流域工業園區新建、改建、擴建上述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滿足構建園區循環經濟產業鏈的要求,并嚴格執行技術、環保和節能標準,禁止在園區外新建、擴建上述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同時,對重污染項目進行了行業類別和布局性限制,禁止在流域新建水電站以及造紙、鞣革等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為加強污染集中治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湟水流域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內企業的環境管理,督促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組織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配套管網以及中水回用設施,保證工業廢水處理紫外線消毒器等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是細化了環境信息公開職責,增加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透明度,《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流域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定期發布水環境和水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縣級以上政府環保、水利、國土、城建、農牧、交通等部門應當建立有關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報制度。第二十四條規定,省環保部門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州)予以公布,市(州)環保部門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予以公布;環保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名單,企業應當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水污染物排放狀況等相關信息。為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流域內工業企業應當通過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解決環境污染損害問題,及時補償和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的權益。
七是嚴格了生態保護建設和分散生活服務設施管理要求。為合理水資源調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流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湟水流域水文特征和水環境質量狀況,統籌規劃,優化調水方案,保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功能。第三十一條規定,流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植樹種草,退耕還林(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實施河道整治和濕地建設工程,改善生態環境。第三十二條規定,流域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砂石開采規劃,劃定河道砂石開采區、限采區、禁采區,控制河道及河岸的采砂洗砂活動。同時,針對湟水流域沿河餐飲服務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場環保設施不完善、沿河修建的衛生設施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等情況,《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沿河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紫外線消毒器等污染防治設施,不得隨意傾倒或將污水直排水體。第四十五條規定,沿河修建的廁所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廁所標準,不得將污水污物直排水體。第四十六條規定,流域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場應當建設紫外線消毒器等水污染防治設施,保證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實現污水達標排放;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提高準入標準,符合防護距離要求,并需建設完備的污染處理設施。
八是從嚴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形主要有:未完成水環境保護目標、造成水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違反產業政策和本條例規定核準、審批建設項目的,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核準、審批建設項目的,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
新修訂《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結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實際,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對原《條例》進行了較大修改,體現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內容,增強了可操作性。《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依法推進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意義重大,使湟水流域紫外線消毒器等水污染防治工作邁向了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湟水河是黃河在青海省境內zui大的一級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和居住生活中心,湟水河的靈動與東部城市群建設品質休戚相關,抓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僅關系著沿湟地區、更關系著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各地和各相關部門應以新修訂《條例》的頒布施行為契機,按照省委省政府堅持綜合治理的治湟方略要求,依法認真組織實施《湟水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加快推進流域污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擴能提標改造、工業廢水紫外線消毒器等深度治理、生態環境建設與農村面源治理等工程的實施,抓好流域調水、中水回用、污水紫外線消毒器等處理設施市場化運營以及環境執法監管等措施的落實,齊心合力推進流域治污,使湟水河水環境治理由單一污染防治向集紫外線消毒器等污染治理、生態修復、防洪泄洪和休閑景觀為一體的綜合治理轉變,早日實現湟水河水清岸綠景美目標,還青海人民一條干凈清澈的母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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