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術與糧食和食品安全
2006-10-12 來源: 點擊:371
生物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會極大地增進農業產量,改進農產品品質,因此,會增加農產品市場供給,降低農產品價格。價格減低,對消費者是一種福利增進,但是對農民則有可能是福利損失。不過,如果在價格下降的同時,產量能夠增加更快,品質提高也更快,則農民的凈福利還是增加的。
當今世界大約有8億人口生活在貧困之中,他們過著貧窮、困苦的生活。其中亞太地區就占了三分之二,達到5.25億人。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對類似貧困地區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有好處,將極大地改變這些地區食物供需形勢,增加其糧食生產能力。
20世紀60年代以來出現的“綠色革命”就是生物技術在農業中應用的*。正是依靠以*高產的農作物品種和化肥、現代灌溉技術的引入為特征的綠色革命,亞太地區極大地改善了本地區的食物供應,使大批人口解決了吃飯問題,基本避免了歷*長期困擾該地區的大饑荒威脅。然而,綠色革命也存在一些問題。化肥、農藥的大量施用造成環境污染,土地肥力下降,甚至出現土壤板結等問題,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綠色革命期間研究開發的作物品種經過長期使用,開始出現種子退化現象,病蟲害增多,抗自然災害能力減退。
生物技術恰恰可以彌補綠色革命的缺憾。它可以提供了新的*適用技術,利用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能夠開發出具備更加適合人們需要的生物特性的農產品品種。農作物可以因此在增加單產的同時,增加抗旱、耐堿、抗病蟲害的能力,增加農作物營養,改變農作物品種結構。一些原本具備高營養,但是產量偏低或不易培育的農作物品種現在經過改良可以大規模生產了,同時也可以在農產品中加入一些特性而增加人們所需要的養分或特性,如在大米中增加*。動物產品經過應用生物技術,品質能夠得到改良,產量也會有大的增加。一些原本不具備飼養價值的動物這時經過改良也可以大規模飼養了。這些都十分有利于增進貧困地區農民的健康,提高他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然而,現代生物技術在帶來巨大效益的同時,也有巨大的危險性。有關生物技術的安全和潛在的危害雖然沒有得到有力的科學論據的論證,但是學界對它一直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事實上,釋放到環境中的每一種遺傳工程生物都對生態系統構成潛在的威脅。而媒體的大肆宣揚和夸大使公眾對生物技術并對科學以及科學家產生了懷疑和不信任。正是因為這樣,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就利用科學合作的方式將本國禁止或者有可能危害到生態環境以及本國民眾感情的科學實驗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去做。例如,克隆人研究在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出于一些倫理和法律上的考慮被法律禁止,于是,一些科學家就將這項研究轉移到拉丁美洲或非洲一些經濟文化都比較落后的國家去做,以此逃避法律的規約和制裁。
社會,各個國家對轉基因產品貿易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和各種不同立場,在《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談判中,表現的尤為明顯:中國和77國集團等國家在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上堅持“預防為主”原則。美國、加拿大、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亞和烏拉圭6個主要農產品出口國組成了“邁阿密集團”,他們希望在轉基因產品上實行自由貿易。歐盟等國家與意見一致集團的觀點相似,主張預防為主原則, 同時這些國家國內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因而該集團傾向于擴大《議定書》的調整范圍。另兩個集團是日本、南韓和墨西哥組成的“和事集團”及中東歐組成的中間路線集團。
以邁阿密集團為主的轉基因產品出口國對轉基因產品貿易持肯定觀點。在轉基因產品安全方面,他們認為從轉基因產品的研究開發、種植、加工到銷售都有嚴格的安全評估程序,其安全性是有保障的,因此,轉基因產品是安全的。在貿易方面,堅持轉基因產品的出口無須經過進口國的批準。為了保證轉基因產品出口不受限制,他們宣傳轉基因產品是安全可靠的,努力維護消費者對轉基因產品的信心。
由歐盟、日本和第三世界國家為主的轉基因產品進口國對轉基因產品貿易持否定態度。在安全性方面,他們擔心轉基因產品可能威脅到人類健康和破壞生態環境,因此對轉基因產品的安全評估持謹慎態度。在貿易方面,極力主張限制轉基因產品的進口和堅持利用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來設置貿易壁壘,限制美國等國家農產品對本國市場的沖擊。
另外,對轉基因產品發展持否定態度的還有一些性環保組織,他們認為轉基因產品的普及,是對人類和自然關系的進一步扭曲。
而且,各國和區域性組織對轉基因產品的檢驗和風險評估制度差別極大。
世界衛生組織,糧農組織正在致力于改進轉基因產品的安全評估制度和規則。1999年在巴黎成立了生物技術安全網,目標是分享信息,促進生物技術安全領域內政府間的合作。
缺乏統一的標準是加劇各國轉基因產品貿易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盡管WTO下的《衛生與動植物檢疫協議》(SPS)要求各成員國透明各自的危險評估標準和方法,但是,由于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目前還沒有一致、充分的科學證據,缺乏統一標準,各國只能在有限信息的基礎上制定各自的標準,因此各國披露的危險評估標準和方法不可能建立在*的科學基礎之上,分歧當然不可避免。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已經作出努力制定在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方面所需的變化以及轉基因食品的規則。199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巴黎又成立了一個新的組織-生物技術安全機構間網絡IANB(Inter-Agency Network for Safety in Biotechnology),它的目標是分享信息,促進政府機構間的與生物技術安全有關的合作。
盡管在歐洲和別的一些地方,公眾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論非常熱烈,甚至已經趨于白熱化,WTO論壇里卻很少進行關于生物技術安全方面和轉基因產品的具體討論。迄今為止對此問題討論zui詳盡的是技術壁壘協議委員會(TBT)。轉基因產品需要明確標識,這是TBT協議的要求。有些國家并沒有嚴格執行。TBT委員會審議了一些國家的執行情況。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轉基因問題,可能蔓延到環境中去的轉基因種籽的問題與SPS(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有關。SPS委員會就生物安全議定書談判問題進行了討論,他們還討論了透明度問題、標準的發展問題、對與轉基因有關的產品進行通報的問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果沒有通報,WTO應采取的措施等問題。另外,在繼續進行的農業談判中,也提出了一個中心原則的建議,即要確保涉及“新技術”產品的貿易過程應該是透明的、可預測的和及時的。然而,這些建議都還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討論。
2000年1月通過的《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其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議定書)是目前zui重要的處理轉基因產品的法律規則。由于轉基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和保全有負面影響,對保護人類健康有風險,因此,議定書的目標定位于保證其跨國轉移有一定程度的安全性。
根據《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各國政府有權出于保護公共健康和保護環境的理由,禁止進口活的基因飾變生物(LMO),以防止如轉基因生物種子通過種植或者其他方式進入本國環境。所謂基因飾變生物,是轉基因產品(GMO)的一種,特別指未經加工過的轉基因產品如種子等。在轉基因產品的貿易問題上,《議定書》的重要規定還有:進口方的事先知情與同意。是否同意進口,可能仍然維持風險預防原則,而不是采取一般問題上的科學證據原則。進口方如果不同意基因飾變生物進口,不必證明其對健康和環境有不利影響,即不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重大突破,在環境保護和法上都意義重大,無疑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不傾向于保護貿易和商業利益。對于含有基因飾變生物成分,但是直接用于消費或者進一步加工的轉基因產品,要求則較低,但是,基本的原則與對基因飾變活生物體的要求是一致的,即進口國的事先知情以及可以采用風險預防原則。
《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與WTO有關文件既有互相支持,補充的方面,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方面。舉例說明,根據《議定書》,要出口活基因飾變產品如種子的國家需在事先—裝運前征得進口國的同意,這是法律義務。在某些情況下,進口國可以要求出口國出據風險評估報告。而根據WTO中的SPS協議,是進口方義務,進口方如果對產品(包括轉基因產品)采取任何禁止或者限制進口措施,它有義務證明其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即其措施有科學證據支持,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如果發生此類糾紛被提交到WTO,其爭端解決機制當然會根據SPS來裁決。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議定書》的成員方,相信也會考慮《議定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