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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55發布時間:2021-9-23
懲治污染環為,保護生態環境,鳳岡在行動。3月30日,鳳岡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榮、李某龍和陳某牛三人分別以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判刑。
一審宣判后,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遵義市中院提起上訴。7月8日,遵義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意排放氨氮超標物
且篡改數據“假達標”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榮擔任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年11月,被告人周某榮在經營管理已被列為重點排污單位的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項目過程中,通過轉動活動結頭至旁路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將處理后氨氮超標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榮退股離開公司,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李某龍,負責該公司的實際經營。
同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龍、陳某牛作為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運作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項目的負責人、現場管理負責人,一直將處理后氨氮超標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
2020年5月下旬,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直接向外部環境排放氨氮超標的污染物被遵義市生態查獲。
經貴州省某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對鳳岡縣垃圾填埋場違法排污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根據計算,本案中違法排放污水達12630立方米,違法排污導致環境損失合計為107.36萬元。
污染環境 依法判刑并禁止職業
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實際承包、運營列為重點排污單位的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時,違規排放氨氮超標物且篡改監測數據,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榮作為被告單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龍作為被告單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某牛作為直接管理人員,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被告單位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三被告人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污染物有關的職業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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