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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提高石油煉制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水平,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石油煉制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導致城市以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的重要前體物,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突變、致畸作用,可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近年來,以 O3和 PM2.5污染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成為目前山東省大氣環境的主要問題,相對于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山東省 VOCs 管理基礎薄弱,已成為制約山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瓶頸。山東省是石油煉制大省,擁有全國最大的煉油產能,占全國產能的 30%左右,石油煉制行業排放 VOCs 占全省排放量的 20.6%,相關企業 VOCs 的污染防治能力參差不齊,迫切需要針對山東省石油煉制行業企業 VOCs排放特點制定污染防治技術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山東省石油煉制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指南可作為山東省石油煉制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山東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
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本指南在編寫過程中引用的文件有: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GB/T 13347 石油氣體管道阻火器;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981 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1570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HJ/T 38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 38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853 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化工業;HJ 88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煉制工業;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DB 37/2801.6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 37/3161 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預防技術
工藝無組織廢氣。1.企業宜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無組織廢 氣排放。2.延遲焦化裝置應采用密閉除焦技術改造,實現石油焦全流程密閉作業,產生的廢氣集中輸送至廢氣處理裝置。3.安全閥、調壓閥臨時放空排放的無組織廢氣宜密閉收集,并安裝治理設施,經過處理滿足 GB 31570、DB 37/2801.6、DB 37/3161 等要求后排放。
裝置及密封點
1.企業應根據生產情況,采用減少或改變設備密封點的方法來控制 VOCs 的無組織排放。對管線
盡量采用焊接方法,減少法蘭連接。在符合工藝要求、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對所有開口管線或開口閥門加裝絲堵或盲板。2.企業宜使用無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泵、管閥件、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對真實飽和蒸氣壓大于 27.6 kPa 的物料應采用無泄漏泵。3.企業應每周對生產、VOCs 治理設備與管線組件進行目視觀察,檢查是否存在可見泄漏現象。4.企業應定期開展生產、VOCs 治理設備與管線組件 LDAR 工作,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每 3 個月檢測一次;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每6個月檢測一次。
污染治理技術
一般原則。1.VOCs 的治理可以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離、生物、燃燒技術,或者是上述技術的組合。2.VOCs 治理方案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重視廢氣資源屬性和能源屬性,加強回收和綜合利用,選擇技術成熟、可靠節能、經濟適用、符合實際、風險可控,能穩定運行且達到排放標準的最佳方案。應充分考慮廢氣治理裝置異常和事故時的廢氣排放控制和處理。
a)高濃度VOCs廢氣(通常為>30000 mg/m3),宜采用吸收、冷凝、吸附、膜分離等組合技術回收處理,不能達標時再輔以燃燒技術實現達標排放。b)中高濃度VOCs廢氣(通常為3000~30000 mg/m3),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收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燃燒技術。 c)中低濃度VOCs廢氣(通常為<3000 mg/m3),宜采用生物技術、燃燒技術、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等。
3.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4. 高濃度廢氣不宜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含 VOCs 廢氣不宜與含顆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廢氣混合。5.企業應采取措施控制或處理污染治理設施產生的二次污染物。6.VOCs 治理設施應符合安全生產及事故防范的相關要求。管路系統和燃燒裝置的防爆泄壓設計以及消防通道、防火間距、安全疏散的設計和消防栓的布置應符合 GB 50160 要求。含 VOCs 的廢氣輸送管道上應按相關規定設置阻火器,阻火器性能應符合 GB/T 13347 和 HJ/T 389 要求。避雷裝置的安裝應符合 GB 50057 要求。
環境管理措施
1.企業應按照 HJ 944 的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含 VOCs 原輔材料的名稱、采購量、VOCs 含量、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廢氣收集系統的保養維護事項與主要操作參數,污染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運行參數、投運時間、啟停時間,耗材更換時間和更換量,生產、VOCs 治理設備與管線組件目視觀察和 LDAR 工作,自行監測等情況。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應按照 GB/T 16157、HJ/T 397、GB 15562.1 等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3. 企業應按照 HJ 853 和 HJ 880 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4.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裝 VOCs 自動監控設備。
5.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及維修,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DB 37/2801.6、GB 14554、GB 31570、GB 37822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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